第一條 “中原學者”是河南省高層次創新型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原學者”的管理,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人才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豫發〔2017〕13號)精神,結合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科協《河南省高層次創新型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程實施方案(2011-2020)》(豫科〔2011〕11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原學者”旨在通過對在河南省工作的科技人才的資助,培育我省的高端科技領軍人才品牌,造就一批科技領軍人才及院士后備人才。
第三條 “中原學者”工作原則:堅持黨管人才的原則,堅持人才政策引導與資助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政府、社會和單位共同投入、共同培養。
第四條 “中原學者”每年評審一次。評審工作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科學組織、專家評議、擇優支持。
第五條 設立“中原學者”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負責“中原學者”的評審,成員由在豫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和中原學者組成。
第六條 河南省創新型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相關人員組成,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請者條件
第七條 申請者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國國籍,在河南省行政區劃范圍內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業等單位全職固定工作,且至少已工作一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嚴謹的學風,有強烈的事業心和求實、創新、協作、奉獻精神;
(三)受理申請當年12月31日未滿57周歲,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研究工作,仍然堅持工作在科研生產一線;
(四)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五)在自然科學或工程技術領域中,已取得同行公認的創新性成績或創造性科技成果,并對本學科領域或相關學科領域的發展具有重要推動作用,或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
(六)具備從事研究所必需的工作基礎、實驗條件以及研究團隊等基本保障。
第八條 申請者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河南省杰出貢獻獎獲得者;
(二)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前兩名完成人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第一名完成人;
(三)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群體項目、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等(均不含子課題)〕的首席專家或主持人;
(四)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 的主要負責人;
(五)國家級主要人才計劃(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國家杰出青年基金、長江學者、中科院百人計劃等)獲得者;
(六)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國家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首席科學家等。
第三章 申請與推薦
第九條 “中原學者”申請原則上每年受理一次。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中長期發展戰略、創新人才發展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公開發布申報通知。
第十條 申請者須按申報通知規定的內容認真填寫《“中原學者”申請書》,并提交有關附件材料,通過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推薦,或者由在豫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和中原學者推薦(以下簡稱“推薦人”)。
第十一條 申請者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或推薦人應對申請者條件及申報材料嚴格把關,按規定條件擇優遴選推薦,認真審核并簽署推薦意見,按規定時間將申請書和附件材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章 評審與批準
第十二條 “中原學者”的評審程序為形式審查、評委會評審、審定、公示、批準。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提交評委會評審: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申請書;
(三)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四)不屬于培養范圍。
第十四條 “中原學者”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評審“中原學者”;
(二)參與對獲得者所取得的學術成績和科研成果進行評議;
(三)研究“中原學者”培養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評委會實行會議評審和無記名表決制。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評委會委員到會,評審結果方為有效。評委會評審分兩步進行:
第一步,確定參加答辯的候選人。每位申請者的申報材料須由兩位以上評委主審,評委會聽取主審專家介紹情況,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投票表決。在獲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會專家同意的人選中,按規定的答辯候選人數量,按得票數由高到底排序確定。如確定的候選人少于規定的答辯候選人數量,則不再進行增補;如末位票數出現并列且超出規定的答辯候選人數量,則對并列者再進行投票,直至確定出符合數量的答辯候選人。
第二步,候選人到會答辯,確定獲得者。評委會在認真聽取候選人答辯的基礎上投票表決。在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會專家同意的候選人中,按照得票數由高到低排序,確定獲得者人選。如確定的獲得者人選少于年度計劃資助人數,則不再進行增補;如末位票數出現并列且超出年度計劃資助人數,則對并列者再進行投票,直至選出符合數量要求的獲得者。候選人未按時到會答辯的,視為主動放棄評審。
評審結果由評委會主任及副主任簽署意見后,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六條 “中原學者”實行公示制度。評委會的評審結果,通過互聯網或有關媒體向社會公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異議的受理與調查,并將調查結果提交領導小組審核,確定“中原學者”獲得者。
第五章 管理與保障
第十七條 對“中原學者”獲得者,省財政給予一定的經費資助,支持其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獲資助項目的過程管理及經費使用,按省級科研項目及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中原學者”及其承擔項目的跟蹤服務和過程管理,對人才培養、工作成就、團隊建設及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等方面進行績效評估。
第十九條 獲得者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應認真落實申請書所列的各項承諾,并在科研用房、儀器設備、團隊建設、科研經費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督促獲得者認真進行研究工作,按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和報送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 獲得者在獲資助項目立項后、實施中期以及完成后等不同階段,需按要求填寫《“中原學者”獲資助項目計劃任務書》、《“中原學者”獲資助項目中期進展報告》以及《“中原學者”獲資助項目驗收總結報告》。以上各項任務書和報告經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和單位要以“中原學者”所在單位為主體,制定切實可行的培養計劃。培養計劃應包括人才培養目標、學術或工作成就目標、團隊建設目標、培養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和單位應該結合本單位、本地(部門)的實際情況,從政策、待遇、資金、項目、條件等各方面給“中原學者”相應配套支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18日發布的《“中原學者”遴選及管理辦法》(豫科〔2011〕118號)同時廢止。